中国民航局:已开始受理中美航空公司恢复运营中美航线的申请******
中新社北京1月10日电 (记者 黄钰钦 李纯)针对中美直航班次恢复计划,中国民航局运输司司长、一级巡视员梁楠10日在北京表示,民航局1月8日起已开始受理中外航空公司复航申请,其中包括中美航空公司恢复运营中美航线的申请。
当日,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邀请在华外国工商界人士出席中国防疫政策专题吹风会。谈及外界关注的中美直航班次恢复进展,梁楠在会上表示,中方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相关措施包括取消客座率限制等国际客运航班数量管控措施。包括美方航空公司在内的中外航空公司,可以按照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安排运营定期客运航班。
梁楠指出,民航局正在按照程序抓紧做好审批工作,欢迎中美航空公司依照协定和市场需求运营两国间航班,为促进两国人员往来和经贸交往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在航班恢复过程中,民航局也会加强与美国民航主管部门沟通,推进中美之间航班顺利复航。
梁楠介绍称,民航局自1月8日起已经开始受理中外航空公司航班计划申请,已经有近40家中外航空公司报送了涉及34个国家、每周约700班客运航班计划申请,其中大部分航班计划于1月下旬至2月期间恢复运营,民航局正在按照程序抓紧审核办理。同时,民航局已经恢复受理国际客运包机、公务机申请,满足国际公商务往来需求。
在国际客运航空市场恢复预期方面,梁楠表示,考虑到航空公司恢复运营,国际航班受到市场需求、运力安排、时刻协调、中外航空当局批复等多重因素影响,需要较长准备时间。另一方面,历经三年的疫情冲击,旅客跨国出行意愿仍需一段时间逐步恢复。总体来看,国际航空市场的恢复进度将慢于国内航空市场。(完)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