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我是新时代的兵|装甲兵现代陆战场的主要突击力量******
解说:我是王锐,是一名装甲兵,现任第74集团军某合成旅“黄草岭功臣连”车长。装甲兵,是以坦克、步兵战车、装甲输送车为基本装备,主要遂行地面突击和两栖突击任务的兵种。具有猛烈的火力、广泛的机动力和良好的防护力,可以减轻常规武器和核武器袭击的损害,并能迅速利用常规火力突击和核突击的效果,实施快速机动、猛烈突击,在短时间内歼击敌人。是现代陆战场的主要突击力量。
我们的武器装备主要包括主战坦克、轻型坦克、水陆坦克、步兵战车以及装甲输送车。其中,步兵战车和装甲输送车是我们使用的主要作战装备。除了“海中游”,让战车在“陆上飞”,也是我们的必备技能。平时训练,两个限制杆之间的距离比车身宽出80厘米。我还会主动加码,一次次缩短限制杆,挑战极限。
养兵千日,用兵一时。2016年一次对抗演习中,在破除障碍的关键时刻,我的前车突然出现发动机故障,停在一条通道前。这个通道太窄了,28吨的铁甲战车一旦驶入,稍有不慎就会进退不得,立即成为阵地上的活靶子。最终,我驾驶战车,像线穿针一样直冲过去,扭转被动局面。事后,经过演习复盘得知,那条通道仅比战车宽出14厘米。关键时刻发挥出来的神技,恰恰源自日常的刻苦训练。
近几年,我驾驶的809战车经历了数次加改装,升级的北斗导航系统、车长任务终端刚配发时,我心里很着急。作为军人,战胜“曾经的自己”,才能适应新的战位。驾驶训练,我蒙上潜望镜,用显示终端、摄像仪处置情况;通信训练,我抛弃语音通话器,逼自己用数据传指令;射击训练,我既练传统技能,又要求自己用火控系统快算快打。如今,单车的位置可以在旅和营指挥车上显现,指挥链路的贯通也给上级研究新战法创造了更多可能。
改革主动迎战,明天方能胜战。面对强军路上的新要求、新挑战,我们官兵要坚定强军信念,越是艰险越向前,在学习和实践中练就胜战本领,在强军舞台上成就属于自己的精彩人生。
科学顾问:费伯禹
制片顾问:范文军
编 导:金 赫
动 画:卞文斌
鸣 谢:北京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出 品:中国科协科普部 光明网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